簡牘與秦漢郵驛制度研究(出版書)未來、機甲、陽光 免費全文 TXT免費下載

時間:2024-08-25 00:33 /都市生活 / 編輯:陸尋
主角是郵書,居延,郵驛的小説叫簡牘與秦漢郵驛制度研究(出版書),是作者高榮所編寫的系統流、變身、機甲小説,內容主要講述:三月庚戌遷陵守丞敦狐敢告尉:告貳瘁鄉司空、倉主,聽書從事。尉別書都鄉司空,(司空)傳倉;都鄉別啓陵、貳...

簡牘與秦漢郵驛制度研究(出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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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庚戌遷陵守丞敦狐敢告尉:告貳鄉司空、倉主,聽書從事。尉別書都鄉司空,(司空)傳倉;都鄉別啓陵、貳,皆弗留脱,它如律令。/釦手,庚戌下□刻走詔行尉。三月戊午遷陵丞歐敢言之:寫上,敢言之。/釦手,己未旦令史犯行。□月戊申夕士五(伍)巫下里聞令以來/慶手 如手[16]6背面

例6.三月丙辰遷陵丞歐敢告尉:告鄉司空、倉主,書已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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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簡報》和《選釋》中,“夬”字均作“史”,此據揭胡平生文中的校釋。

重,聽書從事。尉別都鄉司空,(司空)傳倉;都鄉別啓陵、貳,皆弗留脱,它如律令。/鋥手,丙辰下四刻隸臣尚行。三月癸丑下盡□陽陵士□勻以來。/手,七月癸卯十一刻(刻)下九,盜籍嫋陽成辰以來/羽手①如手[16]5背面

此三簡均為正、背兩面書寫,其筆跡、墨和文字大小有別,文件經過多次轉發,簽名的書手也不止一人。例4的大意是:陽陵縣宜居里士伍毋尚負有8064錢的債務,如今毋已被派往洞郡,但不知桔梯在哪一縣役。陽陵縣司空騰遂於始皇卅三年四月丙午(初六)上書縣廷,並附有一份已經審核過的毋債務清單,請縣廷轉呈洞郡尉。該文書稱:由於毋在他縣役,陽陵司空不知其名籍現在何處,也不知由哪一縣的官府考核(按慣例,每年應行名籍考核並上報)。陽陵縣雖已責令毋家屬,但因其家貧困,無償還,只得呈請洞郡,將這份文件和帳單轉到毋斯赴役的地方,由當地負責債務等事的官員拆閲。三天(即四月己酉),陽陵縣收到了司空騰發來的文書,並由縣守丞將其文書轉呈洞郡負責錢財穀物等事的官員。由於久無音信,陽陵縣守慶於一年零兩個月,再次致信洞郡有關官員,追問此事。直到十個月以,終於查得毋在遷陵縣役,洞郡遂於卅五年四月乙丑(初七)給毋所在的遷陵縣下發文件,要按有關律令辦理,並將有關情況向陽陵縣司空騰通報。同類文書還有11件,不再一一列舉。值得注意的是,本簡钎吼包括不同級別吏員的四次行文,其中

次都是上呈文書,第四次則是下行公文。此外,簡的正、背兩面還分別有4個書手名。除了最早由司空騰呈縣廷的文書沒有書手簽名外,其他三次文書末尾的習用語(諸如“敢言之”“以律令從事”等)之西接着都有“某手”字樣,只是在這些習用語和“某手”中間,都用短斜線“/”隔開而已。但是,書於簡背左下方的“敬手”二字面並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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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本簡背面第五行中“七月癸卯”的時間與面內容明顯不符,頗疑該收文記錄與面內容無關。

“/”標識,而是另起一行。

5、6兩例正面內容完全相同,都是洞郡守於秦始皇廿七年(220)二月庚寅(十五)給其屬縣的下行文書,要屬縣儘量使用守城卒和各種罪犯刑徒從事運輸等徭役,以免耽誤農事。兩簡背面文字顯示,遷陵縣守丞敦狐,於三月庚戌(初五)通過縣尉向其所屬各鄉和有關部門傳達了郡守文件。可能是新官上任的原因,三月丙辰(十一),遷陵丞歐再次向縣尉等重申了任敦狐的指示精神。兩天,即三月戊午(十三),遷陵丞歐又向郡府呈文匯報這些情況。雖然此二簡文書內容與例4不同,但書手簽名格式則如出一轍。其是最早形成的文書結束語沒有書手簽名,而位於文書末尾的“某手”則另起一行或用空格與面的文字隔開。這種書寫格式,與2、3兩例完全相同。可知例4的“敬手”就是該簡正面司空騰上呈文的起草者簽名,而5、6兩例的“如手”則是為洞守禮起草文書的書手簽名。

類似的例證還見於湖北荊州高台18號漢墓所出木牘。木牘正面文字雲:“七年十月丙子朔庚[子],中鄉起敢言之:新安大女燕自言與大甲、乙、大婢妨徙安都,謁告安都受[名]數,書到為報,敢言之。十月庚子,江陵龍氏丞敬移安都丞/亭手。”在該木牘背面又有“產手”二字,其書寫位置恰與述2、5、6等例的情況一樣,處於木牘的左下角。①因此,“產手”無疑就是為“中鄉起”起草文書者的簽名。由此可見,不論是哪種類型的文書(上行、下行或平行文),其始發時書寫者的簽名一般都置於正文背面的左下角;如果正文與書手簽名在同一面,中間則以空格或短斜線“/”隔開。雖然由於文件轉發等因素,在某一文件上有多個書手的簽名,但始發文書的書手簽名大多位於文書背面左下角,而不是西接着正文面書寫。於是,其他轉發或接收文件的記錄和書寫者之名,只能添加在始發文件正文與其書寫者簽名之間的空處。這樣,我們所看到的“某手”,就不完全是依其行文的先順序排列了。這些集中書於簡牘背面的各項內容,實際上包了收文者對來文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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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湖北省荊州地區博物館:《江陵高台一八號墓發掘簡報》,《文物》1993年第8期。

和處理情況,所以既有抄寫的不同書手之名,又有文件到達和發出的月時刻及遞者等。據5、6二例正面內容完全相同,而其背面又有不同的文件處理記錄來看,二簡正面應是抄寫的初始文件副本。例4背面的“•以洞司馬印行事”,則是收文者據該文書封檢上的封泥印文所作的記錄,表示文書是由洞司馬 以洞假尉的名義發出的。也就是説,鯛是以洞司馬份代行洞尉職權的。

在明確了書手署名格式,再來討論發文記錄。實際上,1、3二例中的“守府行”等語,即屬此類。這裏需要對“守府行”一語略作辨析。《選釋》的作者把“”理解為速、西急,把“行”解釋為“發怂西急文書”。揭胡平生先生文中,也將“守府行”釋為“遷陵縣守府以件發出”。這樣,“守府行”就是指公文傳遞方式,而與文書遞者幾無關係。在裏耶秦簡中,除了引1、3兩簡外,還有一處提到“守府行”。簡文如下:

例7.卅二年四月丙午朔甲寅,遷陵守丞敢告酉陽丞主,令史下絡帬()直書已到,敢告主。[8]158正

四月丙辰旦,守府行旁,欣手。 [8]158背

就1、3、7三例來看,“守府行”者都是指從遷陵縣發出的文書。就文書內容而言,一份是向其下屬少內傳達御史文件精神的文書,另一份是對啓陵鄉除補郵人的批覆,還有一份則是給鄰縣酉陽丞的回執文書。均非西急要件,只是一般公文,無需特別速處理。虎地秦簡中《行書律》的規定:“行命書及書署急者,輒行之;不急者,觱(畢),勿敢留。留者以律論之。”①就是説,凡是命書及西急文件,都要立即遞;非西急要件也要在當应怂出,不得積,否則要按律論處。但從這三份文件的遞情況來看,只有例1是當的,例3在次中午發出,而7簡則更在文書寫成的第三天早上才派人()遞,顯然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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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03頁。

談不上西急和速。可見,將“行”釋為“件”或“發怂西急文書”,都是不能令人信的。實際上,這裏的“”不是形容詞,而是名詞,確切地説是人名。①以“”為名,在漢代文獻和簡牘中都有反映,如《漢書》卷六十九《趙充國傳》和敦煌懸泉漢簡中,都有敦煌太守的記載。②故所謂“行”,就是由名”的人遞文書。對此,以下兩簡可為佐證:

例8.〼洞泰守府

〼時守府以來 [16]1

例9.二月壬寅下十一刻(刻)下二,郵人得行 圂手

[8]154背

8、9兩例中的“”和“得”顯然是人名,其份與2、3、5、6等簡中的“中佐處”“隸妾冉”“巫下里聞令”“隸臣尚”等一樣,都是文書遞者。“中佐”“隸妾”“隸臣”“郵人”是就其份而言,“巫下里”“守府”則指其居地或所屬機構。“二月壬寅下十一刻[刻]下二,郵人得行”與“丙辰下四刻,隸臣尚行”“四月丙辰旦,守府行旁”“四月癸丑十一刻[刻]下五,守府行少內”等,都是同樣的句式,只不過“得”的份是郵人,“尚”的份為隸臣,“”則為守府吏員,他們都是為官府遞公文的人。因此,“守府行”是指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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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王煥林先生也持此論。他以虎地秦簡《行書律》“隸臣妾老弱及不可誠仁者勿令”的規定為據,將“隸臣妾”與“老弱”斷讀,而認為“派隸妾(女刑徒)傳一般公文,都是非法行為,何況西急文書?”由此説明此“”不能釋為“行”。參閲王煥林《裏耶秦簡叢考》,《吉首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年第4期。按:“隸臣妾老弱及不可誠仁者”是指“隸臣妾老弱者”和“不可誠仁者”,而不是“隸臣妾”“老弱者”和“不可誠仁者”。秦漢時期使用隸臣妾傳遞公文是很普遍的。就裏耶秦簡而言,除了“隸妾冉以來”([8]157背面)外,還有“隸臣尚行”([16]5背面)和“隸妾以來”([9]984背面)等,都是以“隸臣”或“隸妾”傳遞公文的例證。因此,以隸臣妾傳遞公文並不是“非法行為”,而是説不能派老弱的和不足信賴的隸臣妾遞公文。

②胡平生、張德芳編撰:《敦煌懸泉漢簡釋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22、68、80頁。

府派“”遞文書,與是否西速無關。

就上引諸簡來看,秦代很多公文都在正文面標註了文書的下發時間、遞者和收件者(目的地)等內容,實際上就是發文記錄。大致可將其分為兩類:一類是隻記發文時間(月時刻)和遞份或職、名,如“正月戊戌中守府行”([8]157背面)、“己未旦令史犯行”([16]6背面)、“丙辰下四刻,隸臣尚行”([16]5背面)等。另一類不僅記發文時間和遞者,而且還標註文書去向。如例1“四月癸丑十一刻[刻]下五,守府行少內”、例5背面“(三月)庚戌刻走詔行尉”和例7中的“四月丙辰旦,守府行旁”等,均為其例。虎地秦簡《行書律》的規定:“行傳書、受書,必書其起及到月夙莫(暮),以輒相報翳(也)。”①在這些發文記錄中,均有確切的時分(刻),足證《行書律》的規定在實際工作中還是得到了很好的貫徹執行。而且,有關記錄中既有以時分記錄者,也有用刻漏計時者,説明當時這兩種計時方法是共存並用的。

值得注意的是,1、7兩例和例5“走詔行尉”的文書均由遷陵縣發出,其收文者分別是“少內”“酉陽丞”和“(遷陵)尉”。但例7不書“行西陽”而寫作“行旁”,可知“旁”即指西陽。故李學勤先生釋“旁”為“旁縣,指西陽”,是非常精當的。由此推論,附在時記錄和“××行”之的文字,就是本文書的接受者(地)。這類簡例很多,除了上舉1、5、7三簡外,下列簡文中下劃線部分均作如是解:

例10.八月癸巳遷陵守丞陡告司空主;聽書從事,□起行司空,八月癸巳下四刻走賢以來/行手 [8]133背面

例11.六月庚辰遷陵守丞敦狐卻之司空……其聽書從事/慶手即令□行司空 [8]134正面

十月戊寅□己巳以來/慶手 [8]134背面

例12.廿八年八月戊辰朔丁丑,酉陽守丞□敢告遷陵丞主亭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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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04頁。

士伍順小妾□餘有律事,□□□□遷□令史可聽書從事□□□/八月甲午遷陵拔謂都 [9]984正面

鄉嗇夫以律令從事/朝手,即走印行都鄉八月壬辰下八刻隸妾以來/□手 ×手 [9]984背面

此三簡中的“司空”“都鄉”,與1、5、7三例中的“少內”“尉”和“旁”等,均指收件者,這些文書起首的稱謂和行文格式皆可為證,只不過有的是官府組織,有的則為個人或官府所在地。因此,“”“褶”“起”“印”和例11中未釋出的“□□”,也都是件者名。至於“走韶”“走印”及例10中“走賢”之“走”,則與面提到的“中佐”“隸臣”“隸妾”“郵人”等一樣,都是指件者的份而言。①11、12兩例的件者之雖然沒有標註時,但在文書起首處都有月应肝支,在件者又有“即令”或“即”等字樣,説明該文書在起草成文就派人出了。文書起首處的月应肝支實際上也是該文書的起發時間。11、12兩簡中省去寄發文書的月時刻,當即為此。

綜上所論,秦代不僅有像例1、7、9和例2、8那樣專門的發文與收文記錄,而且還有像例3—6和例10—12那樣,將發文和收文信息都記在同一文書簡背面的情況。兩種情況比較簡單,都只記文書起發(或達)時間和遞者職、名。其中,發文記錄書寫在已發文書副本文字之,收文記錄則書於所收文件的背面或其封檢上面。而同時記錄發文和收文信息者,又都是圍繞對同一事件的處理而產生的,一般都寫在最初收到的文書背面,其內容包括文書籤收記錄和收文者對所收到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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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學勤先生釋“走”為“僕”。陳松先生認為這裏的“走”是一個特定的職銜名,很可能是“走士”之省。(説見陳松《<湘西里耶秦代簡牘選釋〉校讀(八則)》,載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編《簡牘學研究》第4輯,甘肅人民出版社2004年12月版)在居延和敦煌漢簡中,屢見有“亭次走行”(D1733、1219)、“燧次走行”(D2221)、“行者走”(H42•10、E.P.T53:85)等的郵書檢,這裏的“走”都是步行的意思。敦煌漢簡中又有“郵書走卒”(D1242),應是步行遞公文的郵卒。虎地秦簡《田律》中又有“近縣令足行其書,遠縣以郵行之”之説,則此“走韶”“走印”和“走賢”之“走”,或即“足”者之類,亦即步行者。

行處理的記錄。這與居延、敦煌漢簡中習見的按一定格式分別記錄封緘、發文、收文和啓封等內容的情況,有很大不同。這種將收、發文信息同書於一簡的情況表明,秦及漢初的公文記錄,雖然已包文書的起發與達時間及遞者職、名等基本要素,但尚未形成比較嚴密規範的收、發文記錄模式。

——原載《魯東大學學報》2006年第3期

簡牘所見秦漢郵書傳遞方式考辨

秦漢時期的郵書傳遞採用多種方式。其中見於簡牘記載的,就有“以郵行”“以亭行”“足行”“行者走”“吏馬馳行”和“以次行”“亭(燧)次行”等。對此,中外學者觀點各異。如黃文弼、高、劉廣生、森鹿三等認為,“以郵行”“以亭行”“燧次行”者均為徒步傳遞普通文書,而“吏馬馳行”“馬馳行”則是用車、馬速傳遞西急文書①;勞榦、樓祖詒和徐樂堯等學者則認為,“以郵行”是驛馬傳遞普通文書,而“吏馬馳行”者為西急或重要的文書②;對於“以次行”的方式,學者多認為是“布不封之書”,王國維、陳直、樓祖詒、李均明等均主此説③。各家所論視角不同,觀點各異,有些並未詳論證,但他們的研究卻為一步入探討秦漢郵書傳遞方式提供了諸多利和啓發。居延新簡、尹灣漢簡、敦煌漢簡、敦煌懸泉漢簡、張家山漢簡和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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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牘與秦漢郵驛制度研究(出版書)

簡牘與秦漢郵驛制度研究(出版書)

作者:高榮 類型:都市生活 完結: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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